“出嫁女”,又称“外嫁女”,即嫁给本村以外的男人、婚后户口仍留在本村的妇女。当农村的土地成为股份而可以分分红时,外嫁女问题骤然凸显。按照老传统,“嫁出去的女就是泼出去的水”,外嫁女的土地被收回,她们无法再从中获益。国家对于““出嫁女”权益的维护早有相关法规明确,但这些法规却难以走进壁垒森严的基层村落。 佛山市南海区在“出嫁女”专项工作中探索出了以行政引导为主、司法强制为辅的可行路子。最新数据显示,近几年,全区超过96%的村组完成了政策落实,近2万名“出嫁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彻底解决“出嫁女”权益问题有望实现。 “嫁出去的女”怎能回来享受权益? “出嫁女”问题在珠三角由来已久,被视为农村基层“棘手难缠”的工作之一。应该说,“出嫁女”权益维护的背后是农村基层错综复杂的利益博弈以及传统与现实观念的碰撞。 分析“出嫁女”问题的由来,南海区委农村工作部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出嫁女”的类型分为农嫁居、农嫁农、涉外婚姻三种,其共同的特点就是人嫁出去了,但户籍仍留在本村,其子女的户籍也随母亲落在本村。“其中,因为城乡、村与村之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出嫁女’的户口应迁而未迁、能迁而不迁。” 既然没有迁出去,就只能在户籍所在村解决“出嫁女”的权益问题。但“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在本村保障“出嫁女”的权益非常困难。南海区委农村工作部相关负责人介绍,第一个困难是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不够明晰。农村集体经济不需要农民的投资,农民本身不承担经营的风险,但又有股权分红,凡是有经济利益的就要有争议。第二个困难就是传统观念的强大,也是工作中最棘手的地方。部分村组干部法律法规意识比较薄弱,把群众当作不落实相关政策的挡箭牌,而村民们把持着千百年来的传统观念不放,“扫地出门的女”怎么能回来享受权益?“再加上部分‘出嫁女’维权的行为过于偏激,造成村民与‘出嫁女’的关系从对立逐步走向对抗,从而导致部分村民将‘出嫁女’视为‘眼中钉’。” 扫清“出嫁女”问题的政策法规障碍 在农村股份制改革的过程中,解决“出嫁女”问题势在必行,打破传统、以政策法规取代村规民约是其先决条件。 从历史上看,相关的政策法规出过很多,但落实起来很成问题,一纸空文的现象并不鲜见。以南海区为例,1998年,南海市政府出台了《关于保障我市农村“出嫁女”合法权益问题的通知》;2003年出台了《南海区深化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指导意见》。 前者只涉及解决农嫁居的“出嫁女”权益,农嫁农的“出嫁女”没有纳入。后者虽然提出无偿配股、出资购股、优惠出资购股、领取阶段性股份分红、一次性补偿等保障措施,但由于措施办法多样,造成村与村、组与组之间有政策攀比的空间,导致落实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权益难以做到标本兼治。 直到2008年,政策法规方面的障碍才被一份“两确权”的文件在南海区域内彻底打通。当年6月,南海区委、区政府出台了《关于推进农村两确权,落实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合法权益的意见》,首次提出要贯彻男女平等原则,按照“五同”原则进行股权配置。 所谓“两确权”,就是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确认和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按照文件要求,在“两确权”的过程中,要全面检查和清理农村股份章程,剔除违法违规条款。所谓“五同”,即“同籍、同权、同龄、同股、同利”,也就是说,户籍性质相同的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具有相同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年龄相同的股东享有同等数目股数和股份分红。 文件的出台意味着解决“出嫁女”的新政终于出现。“出嫁女”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说,这份文件比较彻底地从政策方面确认了“出嫁女”的范围,扫清了南海解决“出嫁女”问题的政策法规障碍。 为“出嫁女”及其子女权益“动真格” 到目前为止,南海已落实“出嫁女”权益政策的村组达96%,但还有69个村组似乎仍在观望,涉及“出嫁女”人数760人。“这些村组的问题很复杂,在相关工作到位以后,只能采取多种综合措施强制推进。” 面对这些态度顽固的村组干部,南海区“出嫁女”办的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解决“出嫁女”问题以行政引导为主,同时必须辅之以司法强制手段来保证。实际上,司法强制在“两确权”的文件中是有据可查的,文件第八条要求:必须辅之以行政监督和司法强制手段,增强执行力,保障依法解决股权权益纠纷。 但没有多少村民把这个强制条款放在心上,因为要到司法强制这一步,前面还要经过依法调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程序,谁都没想到政府会这么快就因为几个“出嫁女”的利益“动真格”。事实上,南海区委、区政府对于解决“出嫁女”问题下了很大决心,此前南海区人民法院根据镇(街)政府的申请,对5个村民小组实施了强制执行的措施,促使了这5条村全部落实了“出嫁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 此举的示范效应使“出嫁女”问题突出的镇、街以强制执行为突破,推动“出嫁女”政策的落实。南海区“出嫁女”办有关负责人说:“南海区今年底前全部落实的目标不变。目前,工作的阻力虽然仍很大,但是解决‘出嫁女’权益问题有法律的支撑,有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尤其得到了农村广大村民的认同。从已全部解决‘出嫁女’问题的丹灶、里水等镇情况来看,‘出嫁女’问题解决了,但村民的收入并没有减少。” 分析解决“出嫁女”权益问题:推进农村法治建设的契机 “出嫁女”问题的解决过程集中反映了国家政策法规与村规民约之间的碰撞。省人大常委会相关领导以及省依法治省办认为,解决“出嫁女”问题不仅是单纯地解决农村矛盾,而是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个契机。 要解决“出嫁女”问题,首先要有政策,其次要落实。无论是法规政策的统一,还是推动这些政策在农村的实施,都是一次很好的树立法律权威和意识的机会。佛山市依法治市办认为:“固有的村规民约总要走上遵从国家法律法规的道路,通过棘手问题的解决,能够让依法依规办事的理念深入到农村基层,也是一个很好的结果。” 省依法治省办认为,以往政府解决“出嫁女”问题多是通过行政引导来实现,而现在已经转为行政引导、利益驱动和司法介入等多种综合措施来推进。在这一过程中,我们与农村民主法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通过依法依规的司法强制手段,推动复杂问题的解决,推动民主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谈到利益驱动,南海区农村工作部负责人解释说,对于能够落实“出嫁女”政策的村组,政府要支持村组经济做强做大,要给予资金上的扶持。而对于不落实的,则要从绩效考评上入手,以财政补贴来控制。这也是“出嫁女”问题解决了而村民收入没有减少的重要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