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开幕,这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至此,备受关注的“晚婚”“晚育”两个词成为历史,修订后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
《条例》对三孩、跨境婚姻、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作了具体修改。
根据《条例》,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批准并发给生育服务证。
关于跨境婚姻,《条例》作了以下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回国定居前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在福建省定居的华侨配偶,适用前款规定。 |